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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民初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孟令岩与被告耿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令岩,耿伟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1973号原告孟令岩,住保定市涞水县娄村乡安阳陈家街3号。委托代理人王琳、李伟,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伟东,住涿州市理想城2号楼2单元7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令岩与被告耿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包智茹审 判 员  刘会波人民陪审员  孟令丹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汭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