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呈执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关于李云花与朱建光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花,朱建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呈执字第578号申请执行人:李云花,女,1983年6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被执行人:朱建光,男,1976年12月6日生,汉族,禄劝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云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建光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建光已全部履行了抚养费3600.00元的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呈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保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其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