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威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王某某与李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2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1939年4月15日出生住威县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37年10月17日出生,威县人。被执行人李某丙,男,1966年4月5日出生,威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威民一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李某乙支付申请执行人医药费235.72元,申请执行费1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某乙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248.2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树阳执行员  郭 彤执行员  王 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祝云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