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中少民终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李桂玲、李聪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李桂玲,李聪,李某甲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中少民终字第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中大道1451号。负责人刘玉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书俊,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玲,打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聪,个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李桂玲,即上列被上诉人李桂玲,基本情况同上,系被上诉人李某甲之母。以上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吉伦。上诉人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桂玲、李聪、李某甲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3)德城民初字第2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存在瑕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3)德城民初字第24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867元,退还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审 判 长 刘林林审 判 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杨 娜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