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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焦月养与江井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月养,江井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003号原告:焦月养,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界滩村委会上塘队饶屋新村27号。被告:江井养,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县大桥镇新谷村委会江家村9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地址: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北三号鑫园花苑第八幢首、二层。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月养诉被告江井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月养不按时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 红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世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