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行初字第00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喻志强,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志强,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南开区职业介绍所,天津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口腔医院,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南行初字第0038号原告喻志强,男,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魏而芸(原告之妻),195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同原告。被告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平湖路5号。法定代表人马国栋,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昕,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宁驰,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被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法定代表人王凤菊,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金华,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长。委托代理人赵金霞,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市南开区职业介绍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平湖路*号。法定代表人寇松,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高深,天津市南开区职业介绍所干部。委托代理人邓晓楠,天津市南开区职业介绍所干部。第三人天津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268号三、四层。法定代表人于健,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娴,天津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资科科员。第三人天津市口腔医院,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沽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吴薇薇,天津市口腔医院人事教育科科长。第三人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柳林路14号。法定代表人刘斌,职务校长。委托代理人沈昀梅,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人力资源处处长。原告喻志强要求被告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喻志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杜维忠审 判 员 酒 源人民陪审员 刘 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时振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