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鼓民初字第50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江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初字第5062号原告南京江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066188-8,住所地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88号33幢3楼。法定代表人汤建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斌,北京市惠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蓓,女,汉族,1961年11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江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小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江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江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玉梅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杨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