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斗法民一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邝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斗法民一初字第785号原告邝某,男,汉族,1977年4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赵某,女,汉族,1983年1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邝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邝某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邝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邝某负担150元。原告已预交1000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850元。审 判 长 吴 红 革代理审判员 梁 昆 鹏人民陪审员 李 倩 碧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柯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