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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斗法民一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邝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斗法民一初字第785号原告邝某,男,汉族,1977年4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赵某,女,汉族,1983年1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邝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邝某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邝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邝某负担150元。原告已预交1000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850元。审 判 长 吴 红 革代理审判员 梁 昆 鹏人民陪审员 李 倩 碧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柯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