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旺苍民执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周永珍与张朋玉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珍,张朋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旺苍民执字第952号申请人:周永珍,女,生于1972年7月6日,住旺苍县。被申请��:张朋玉,女,生于1972年7月16日,住旺苍县。本院在执行周永珍与张朋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张朋玉自动履行约定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4)旺苍民执字第95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恒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