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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旺苍民执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周永珍与张朋玉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珍,张朋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旺苍民执字第952号申请人:周永珍,女,生于1972年7月6日,住旺苍县。被申请��:张朋玉,女,生于1972年7月16日,住旺苍县。本院在执行周永珍与张朋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张朋玉自动履行约定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4)旺苍民执字第95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恒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