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咸丰民初字第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饶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丰民初字第00842号原告饶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官昌明(特别授权),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饶某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某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饶某负担。审判员 尹艳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汪宣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