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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蔡敬祝诉上海欣欣制冷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敬祝,上海欣欣制冷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6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敬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欣欣制冷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蔡敬祝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2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敬祝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敬祝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敬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蔡敬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卫代理审判员  金绍奇代理审判员  孙少君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洪燕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