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东法塘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东县支行与黄功建、钟雨婷、苏开子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东县支行,黄功建,钟雨婷,苏开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东法塘民初字第17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东县支行,住所地:阳东县。负责人:庄志访,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红岳,该支行员工。被告:黄功建,男,汉族,1983年4月出生,住阳东县。被告:钟雨婷,女,汉族,1994年6月出生,住阳东县。被告:苏开子,男,汉族,1985年6月出生,住阳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东县支行诉被告黄功建、钟雨婷、苏开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东县支行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东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东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东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关万周人民陪审员 黄名贵人民陪审员 施荣宗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关舒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