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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2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明见文与李文峰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文峰,明见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峰(又名李某),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明见文(又名明某),男,195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寿好攀,滑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文峰与被上诉人明见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李文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文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长闫学海审 判 员  毛晓燕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文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