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中民终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夏少进与淮安忠义物流有限公司、史学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安忠义物流有限公司,夏少进,史学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中民终字第1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忠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武墩镇北方物流园。法定代表人史学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闯,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少进,无业。委托代理人薛忠凯,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史学辉,淮安忠义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闯,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淮安忠义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夏少进、原审被告史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3)浦商初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淮安忠义物流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淮安忠义物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史学辉的委托代理人王闯,被上诉人夏少进的委托代理人薛忠凯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因本案二审出现新证据,致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13)浦商初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2元,退还给上诉人淮安忠义物流有限公司。审判长 孙宪腾审判员 蒋同宝审判员 仲伟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庞汝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