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青商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青田县旅游集散中心与吴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田县旅游集散中心,吴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青商初字第932号原告:青田县旅游集散中心。法定代表人:王小平,委托代理人:王正明。被告:吴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青田县旅游集散中心与被告吴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青田县旅游集散中心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田县旅游集散中心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田县旅游集散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田县旅游集散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 骏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海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