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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法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袁建涛申请执行与安阳市振泰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建涛,安阳市振泰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法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袁建涛,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振泰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风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张振海,职务总经理。袁建涛与安阳市振泰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振泰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安阳市振泰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振泰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振泰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李东宝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