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中法刑终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1-09
案件名称
黄荣林放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荣林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黄中法刑终字第00061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荣林,男,1971年5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黟县,汉族,文盲,农民。1993年9月20日因犯强奸罪被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2月14日因涉嫌犯放火罪被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黟县看守所。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荣林犯放火罪一案,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黟刑初字第0002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黄荣林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黄荣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荣林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荣林目无国法,故意放火焚烧自家房屋,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由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荣林在世界文化遗产地的古村落放火,且又具有犯罪前科,犯罪的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均可酌定从重处罚;鉴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荣林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荣林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愿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荣林撤回上诉。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2014)黟刑初字第00028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 华审判员 宣庆龄审判员 严 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淑珍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定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