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中执字第020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阳没收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中执字第0207-2号被执行人李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3日作出的(2013)津高刑二终字第0003号刑事裁定书,于2014年10月20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李阳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轿车进行拍卖。买受人诸葛晨东以1972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阳所有的奔驰BJ7301M,发动机号:80007542轿车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李阳所有的奔驰轿车的所有权及其相关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诸葛晨东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诸葛晨东时起转移;三、买受人诸葛晨东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余德金审判员 戴建勇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