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曹晖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曹晖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70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温远,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田春,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晖,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南岸区渝晖歌城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曹晖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晖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徐 华审 判 员 黄 键代理审判员 彭 浩代理审判员 阳 路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杜东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