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刑初字第24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雪龙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海刑初字第248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雪龙,男,1994年1月10日出生。2008年6月3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未执行);2010年11月18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10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4月4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7月21日因吸毒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20日被羁押,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4)2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雪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雪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0日,买毒人在本市海淀区筹集毒资后向被告人李雪龙约购毒品。当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雪龙在本市大兴区狼垡村口路边,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向买毒人贩卖毒品1包,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且当场起获毒品、毒资。经鉴定,上述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净重0.45克。到案后被告人李雪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雪龙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雪龙的供述,证人张×、樊×、熊×的证言,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清单,现场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搜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侦查实验拨打笔录,物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雪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雪龙犯有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雪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本案系以特情介入侦破,毒品并未流入社会,被告人李雪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雪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19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郑红艳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