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盐法民二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郑志富与陈烽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富,陈烽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盐法民二初字第377号原告:郑志富。被告:陈烽墀。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郑志富诉被告陈烽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志富撤回对被告陈烽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2.5元,由原告郑志富负担。原告郑志富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多收取的人民币62.5元,本院退回原告郑志富。审 判 长 陈 柳 波审 判 员 赵 布代理审判员 刘 吉 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锐(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