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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泽宪与黄冈市广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黄冈市广旭物流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0010号原告李泽宪。被告黄冈市广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来燕,经理。被告黄冈市广旭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来燕,经理。被告刘来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泽宪诉被告黄冈市广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黄冈市广旭物流有限公司、刘来燕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刘来燕的行为涉嫌经济犯罪,且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刘来燕与原告之间的经济纠纷涉嫌经济犯罪,且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泽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未缴纳),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中人民陪审员 孙 俊代理审判员 马建新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