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河北定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定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329号原告:河北定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蔚县西合营镇夏源村南。法定代表人:张标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细友,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辉明,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sbi创业街6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刘自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嵬,该公司员工。被告: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高发大厦b幢一层156号。法定代表人:唐志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嵬,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法定代表人:马江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嵬,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滨江东路148号。法定代表人:江爱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罗京,该公司员工。原告河北定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琼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定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定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定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16元,减半收取2508元,由原告河北定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琼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