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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滑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魏芬爱不服内黄县公安局户口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芬爱,内黄县公安局,魏娜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滑行初字第21号原告魏芬爱,女,1958年6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冯保安,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黄县公安局,住所地内黄县城关镇西大街。法定代表人肖英亮,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付永民,内黄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林晓慧,内黄县公安局民警。第三人魏娜娜,女,1990年7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陈军民,内黄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芬爱不服被告内黄县公安局户口登记一案中,原告魏芬爱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芬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芬爱负担。审判长  吕万众审判员  辛国喜审判员  耿振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