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执字第021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与许贻忠等人公正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许贻忠,李景,江苏安贷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21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被执行人许贻忠。被执行人李景。被执行人江苏安贷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与许贻忠、李景、江苏安贷投资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徐州市徐州公证处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徐徐证执字第11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情况;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等;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3927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询到许贻忠名下登记有******解放汽车一辆,******江淮汽车一辆、******雅阁汽车一辆,但查找不到车辆下落,查询到许贻忠名下有******房屋一套但已抵押,申请人不要求处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徐徐证执字第11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晁岱卿执行员  窦金虎执行员  王青青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玉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