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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许民终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许昌金释芳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清算组诉被上诉人许昌市腾源养殖专业合作社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昌金释芳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清算组,许昌市腾源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许民终字第15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金释芳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段国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市腾源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吴宝军,该社理事长。上诉人许昌金释芳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清算组因与被上诉人许昌市腾源养殖专业合作社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1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许昌金释芳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清算组经通知预交上诉费用,在确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上诉费用,也未依法申请诉讼费减、免、缓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人许昌金释芳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清算组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求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信宏敏审判员  彭志勇审判员  岳利花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权家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