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刑执字第44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卜程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卜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刑执字第4438号罪犯卜某,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钟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卜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8月29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3)常刑抗字第3号刑事判决,撤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2)钟刑初字第01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卜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4月2日起至2022年4月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4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4年10月8日至10月12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卜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卜某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卜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2014年6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但罪犯卜某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对其减刑幅度适当缩减。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卜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应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卜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张天浪审判员 龚育勤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