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世超申请执行孙小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超,孙小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00580号申请执行人张世超,男,195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小柱,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09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世超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小柱给付申请执行人张世超人民币10600元,案件受理费295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孙小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孙小柱已自觉交纳案件款人民币13551元,故该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临民初字第009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贾 如代理审判员 韩晶晶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