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执字第34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1-08
案件名称
赵庆帅与逄淑敏、刘继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帅,逄淑敏,刘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3495号申请执行人:赵庆帅,居民。被执行人:逄淑敏,居民。被执行人:刘继玲,居民。本院在执行(2014)黄执字第3495号申请执行人赵庆帅与被执行人逄淑敏、刘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2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爱君审判员 梁云学审判员 王永申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庄德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