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黄执字第34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1-08

案件名称

赵庆帅与逄淑敏、刘继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帅,逄淑敏,刘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3495号申请执行人:赵庆帅,居民。被执行人:逄淑敏,居民。被执行人:刘继玲,居民。本院在执行(2014)黄执字第3495号申请执行人赵庆帅与被执行人逄淑敏、刘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2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爱君审判员  梁云学审判员  王永申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庄德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