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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豫执字第015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贺洪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洪斌,蔡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宿豫执字第01582号申请执行人贺洪斌,居民。被执行人蔡裕平,居民。关于申请执行人贺洪斌与被执行人蔡裕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豫皂民初字第0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贺洪斌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蔡裕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4)宿豫皂民初字第02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其债权。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马柏华执行员  张叶凯执行员  卢 勇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