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灶民初字第04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灶民初字第0414号原告林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顾小平。被告陈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王茂云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亚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