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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灶民初字第04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灶民初字第0414号原告林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顾小平。被告陈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王茂云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亚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