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姚美刚与张远树、李春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美刚,张远树,李春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0377号原告姚美刚,农民。委托代理人姚静,系原告之女。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远树,又名张远术,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虞茗,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春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美刚诉被告张远树、李春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美刚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美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姚美刚承担。审 判 长 向贤琼人民陪审员 李启广人民陪审员 陈弟武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