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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92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北京中海锦安高科技有限公司与潘广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中海锦安高科技有限公司,潘广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92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海锦安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35号院1号楼3层312-320室。法定代表人田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广新,男,1981年8月3日出生。上诉人北京中海锦安高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广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1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中海锦安高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中海锦安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五元,余款五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中海锦安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   顾   平审 判 员 刘   俊   霞代理审判员 邾   映   映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芳明书记员苑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