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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二法厚民一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万豪五金货架有限公司与黄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万豪五金货架有限公司,黄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二法厚民一初字第838号原告:东莞市万豪五金货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韦勇,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海霞,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强,男,汉族,1970年3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南雄市。原告东莞市万豪五金货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豪公司)诉被告黄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超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海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豪公司诉称:2013年1月31日,黄强从原告处借走5540元,用于回家过年,并当场向原告写下借款单一份。2013年6月17日,黄强又向原告借走1505元,用于平时生活费,并当场向原告写下借款单一份。然而迄今为止,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判令:1.黄强偿还欠款7045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黄强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及提出任何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万豪公司称,被告黄强向其借款7045元至今未归还,并向本院提供了黄强签名的两份借款单原件及申请书复印件为证。经查,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黄强于2013年1月31日以回家过年为由向万豪公司借款5540元,于2013年6月17日又以工伤调养康复生活费为由再次借款1505元。另万豪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黄强名下7045元的财产,并由万豪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等额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并对黄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存款7045元足额冻结。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单、申请书以及本案民事裁定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一审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黄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万豪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借款单及申请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借款单可知,黄强共分两次借款7045元,而截至庭审之日,黄强都未提供证据证据其有归还上述款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被告黄强应立即向万豪公司归还借款7045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黄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万豪五金货架有限公司归还借款7045元。如果被告黄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116元,其中受理费25元、保全费91元,均由被告黄强承担。本判决为一审终审代理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雯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