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9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辽阳市温馨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市温馨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958号原告:辽阳市温馨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168号。法定代表人:徐昌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天新、朱俐俐,辽阳市白塔区文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女,1970年11月1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市温馨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阳市温馨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市温馨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辽阳市温馨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阳市温馨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辽阳市温馨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玥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肖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