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燕诉朱嘉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朱嘉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213号原告刘燕委托代理人张木根被告朱嘉毅委托代理人黄鑫原告刘燕诉被告朱嘉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16日、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2月2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分五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每次借款时被告都承诺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但被告未如约履行,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赔偿利息损失(自2014年1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及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1,被告出具借条、收条五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合计人民币150,000元之事实;2,被告身份资料,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某某云飞胁迫行成,没有交付借款。其余借条中记载借款金额30,000元,每次实际交付均为17,000元,合计借款金额人民币68,000元,并已归还人民币24,000元。原告对此表示顾某某系其丈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被告与其丈夫系朋友关系,借款由其丈夫交付,借条向其出具,故对被告辩称予以否认。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逾期还款利息损失请求,以人民币150,000元为基数,时间从2014年3月2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测谎鉴定,并提交申请书。经华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心理测试室测试结果:对涉案2013年12月11日借贷纠纷陈述刘燕的可信度较低。经审查,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借条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11日、2013年12月13日2014年1月6日、2014年1月24日、2014年2月28日被告均向原告出具借条、收条,均载明借、收款金额为现金人民币30,000元,并均约定借款期限,分别为2014年1月10日、2014年1月12日、2014年2月6日、2014年2月24日、2014年3月28日。尔后,原告向被告催讨无着,遂涉讼。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偿还。本案中,被告辩称借款系高利贷,是向案外人顾某某所借,实际到手借款金额人民币68,000元,且已归还人民币24,000元,并提供承诺书一份,承诺书上并无签名,原告也对此否认,本院难以采信;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供案外人华某证词,未能出庭作证,本院也难以采信。另,针对2013年12月11日借条的相关内容经华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心理测试室测试,原告陈述可信度较低,被告在庭审中确认收到借款人民币17,000元,本院认定此借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7,000元。原告对利息诉讼请求,以借款金额人民币1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其依据上述借条均约定:“…借款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与法不悖,但其请求借款金额及利息起算时间,本院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嘉毅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燕借款人民币133,000元并赔偿原告逾期还款利息,以人民币133,000元为基数,时间从2014年3月2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刘燕负担113元,被告朱嘉毅负担1,537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测试鉴定费6,000元,原告刘燕负担3,000元,被告朱嘉毅负担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姒 勇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旻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