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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田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由福与田林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田行初字第12号原告黄由福,农民。被告田林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彭斌,该县县长。第三人陆手红,农民,原告黄由福与被告田林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陆手红林业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2014年10月2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于2010年9月28日颁发给第三人编号为B450903321196号的《林权证》,原告认为该证书上有2.7亩茶油林地应属其所有,故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第三人持有的《林权证》。经协调原告与第三人就争议的2.7亩林地达成和解协议。为此,原告黄由福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由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黎光荣审判员韦学智人民陪审员何明德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梁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