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21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2178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水途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2178号罪犯李水途,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陆法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水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3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李水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水途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4年7月22日,共获21次嘉奖;2013年1月、9月、2014年6月获得监狱表扬。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水途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水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0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妙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