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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茌法执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杜占报与韩传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占报,韩传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茌法执字第1478号申请执行人:杜占报,男,195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韩传恩,1952年11月23号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杜占报与被执行人韩传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茌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到被执行人住处张贴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2014年10月14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工资23700元,2014年10月16日将扣划工资款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后经本院向金融机构、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