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执字第0065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与陈玉龙、龚海燕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陈玉龙,龚海燕,天长市长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00657-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住所地天长市石梁西路。负责人:杨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玉龙。被执行人:龚海燕。被执行人:天长市长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是国税局对面。法定代表人:徐楚城。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申请执行陈玉龙、龚海燕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38682.89元,未执行标的为38682.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陈玉龙、龚海燕长期在外,无法寻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公证处(2010)皖天公证字第164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花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