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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覃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韦广开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广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覃执字第559号被执行人韦广开。被执行人韦广开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2014)覃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4年10月29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广开已自动履行了部分罚金义务,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剩余部分罚金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覃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并处罚金15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坚贵审判员  黄荣恒审判员  吴 林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子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