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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010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马倩南诉张豪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民初字第01061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某乙,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4月1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打架,因感情不和已分居生活达两年之久。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张某乙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4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因感情不和,原告于2012年8月份离开家庭,至今一直与被告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又撤回起诉。上述事实由原告庭审陈述,原告身份证证明,计划生育诊断证明,结婚登记证明,(2013)年平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裁定书及证人证言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尊互爱,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吵架,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原告于2012年8月份离开家庭,至今与被告分居生活已满两年,不履行夫妻义务,且原告于同年9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乙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马倩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志宏审 判 员  刘艾薇人民陪审员  付学思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邵 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