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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利民二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庆云、贾廷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庆云,贾廷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利民二初字第00468号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法定代表人:王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志,经理。被告刘庆云,男,汉族,1963年4月3日,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告:贾廷贤,男,汉族,1970年9月16日,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庆云、贾廷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慈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