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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迁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唐山市宝鼎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东北分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宝鼎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东北分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迁执字第209号申请人唐山市宝鼎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唐山丰润区。法定代表人袁为民,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东北分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王永刚,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焦志刚,系该公司总裁。本院在执行唐山市宝鼎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东北分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唐山市宝鼎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执行,本案执结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桂  生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久友(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