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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三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宗清诉被告孙新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清,孙新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三初字第733号原告李宗清,男,194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军,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延平,女,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新光,男,1954年5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清诉被告孙新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以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永强审 判 员  包小红人民陪审员  王晓英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常 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