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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汉民初字第49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邵明青与天津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汉沽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明青,天津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汉沽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汉民初字第4960号原告邵明青。被告天津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汉沽分公司。原告邵明青诉被告天津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汉沽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明青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秀峰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贾书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