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蒙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XX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1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蒙刑初字第00130号公诉机关蒙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1,住蒙自市。因本案于2014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辩护人李X1,云南李X1律师事务所律师。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公诉刑诉(2014)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1犯受贿罪,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1及其辩护人李X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张X1利用在云南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蒙自市分校(以下简称农广校)担任校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刘XX、罗XX(另案处理)的贿赂共计人民币7.93万元,并为两人谋取利益。1、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X1与红河县惠农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农公司)经理刘XX商谈好共同开展红河县的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并约定每输出一个劳动力刘XX给张X1人民币100元的回扣,惠农公司输出劳动力700余人后,张X1先后三次收受刘XX送的人民币5.9万元。第一次是在2013年5、6月份的一天,刘XX到蒙自市找到被告人张X1,张X1在刘XX的车上收受刘XX送的人民币2.3万元;第二次是2014年1月份的一天,刘XX开车载着被告人张X1到蒙自市瑞云街吃饭,张X1在途中收受刘XX送的人民币2万元;第三次是2014年1月份的一天,在蒙自市天源酒店附近,被告人张X1在刘XX的车上收受刘XX送的人民币1.6万元。2、2013年的一天,蒙自市移民开发局(以下简称市移民局)局长罗XX与被告人张X1商谈好,市移民局出资人民币36.5万元让农广校进行库区移民培训,并商定由市移民局先拨款人民币20万元到农广校,后农广校需返给市移民局人民币18万元用于中秋节打点关系及发放职工福利。2013年8月至9月,市移民局两次将人民币20万元培训资金拨到农广校账上后,农广校报账员按被告人张X1的指示,分别两次共提出人民币18万元返给市移民局。后张X1在罗XX办公室里,收受罗XX送的“感谢费”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张X1在接受蒙自市纪委调查期间,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针对所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受理案件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任职文件、会计凭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依据所举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1无视国法,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1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X1的亲属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X1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被告人张X1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李X1认为:1、被告人的到案经过看出被告人在纪委调查期间,在侦查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就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2、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履行了自己的工作职责,完成了农村劳动力的输出,拉动了经济的增长;3、被告人张X1系初犯、偶犯,且积极配合办案机关退缴涉案赃款,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28日,张X1被任命为蒙自县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校长。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张X1利用在云南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蒙自市分校担任校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刘XX、罗XX的现金共计人民币7.9万元,并为两人谋取利益。1、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X1与红河县惠农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经理刘XX商谈好共同开展红河县的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并约定每输出一个劳动力刘XX给张X1人民币100元的回扣,惠农公司输出劳动力700人后,张X1先后三次收受刘XX送的现金人民币5.9万元。分别为:2013年5、6月份的一天,刘XX到蒙自市找到被告人张X1,张X1在刘XX的车上收受刘XX送的人民币2.3万元;2014年1月份的一天,刘XX开车载被告人张X1到蒙自市瑞云街吃饭,途中张X1收受刘XX送的人民币2万元;2014年1月份的一天,在蒙自市天源酒店附近,被告人张X1在刘XX的车上收受刘XX送的人民币1.6万元。2、2013年的一天,蒙自市移民开发局局长罗XX与被告人张X1商谈好,市移民局出资人民币36.5万元让农广校进行库区移民培训,并商定由市移民局先拨款人民币20万元到农广校,后农广校需返给市移民局人民币18万元用于中秋节打点关系及发放职工福利。2013年8月至9月,市移民局分两次将人民币20万元培训资金拨到农广校账上后,农广校报账员按被告人张X1的指示,分两次提出人民币18万元返给市移民局。后张X1在罗XX办公室里,收受罗XX送的“感谢费”人民币2万元。2014年3月23日,被告人张X1在中共蒙自市纪委谈话期间,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2014年5月14日,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收到被告人张X1的亲属代其退交案款人民币22万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X1的亲属代其向蒙自市人民检察院退还涉案款人民币22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证实蒙自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14年3月24日将案件移交蒙自市人民检察院,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受理,并于2014年3月26日决定立案侦查。2、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张X1的基本情况,及被告人张X1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关于马力等同志任免职务的通知、关于建立泸西职业高级中学等职业技能培训站的批复,证实云南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蒙自市分校系蒙自市农业局下属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张X1,2003年5月2日,张X1被任命为该校校长,该校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站,工种为:物业管理、家政服务、餐厅服务,培训等级为初、中级;该校属红河州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从2006年至今主要承担蒙自市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4、云南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蒙自市分校主要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校长的职责,证实农广校主要的工作任务有职业技术教育,岗位培训,实用技术培训,农民科技培训,校长的职责主要有对人员、物资、经费有调配权和处理权,协调内外、安排经费等。5、证人刘XX的证言,证实刘XX在2012年时个人出资成立了惠农公司,主要业务是开展红河县的剩余劳动力技能培训和劳务输出工作,也和云南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蒙自市分校合作过几次,由于公司资金周转不是很好,刘XX就想多方面拓展公司业务渠道,因刘XX认识农广校校长张X1,知道农广校承接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刘XX就提出和农广校合作,刘XX拿出红河县的相关文件给张X1看,并商定农广校承担输出农民工运输费用的标准,张X1同意了,通过双方合作获得经费,可以补贴惠农公司输出劳动力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培训结束后,农广校按输出就业的参训人员300到400元每人的标准给惠农公司作培训场租费、教师授课费、培训期间学院生活费、输出农民工在途费用等,到报帐的时候也没有严格执行,而是按务工人员培训输出时实际发生的费用报,但也没超过400元。在和农广校合作之前刘XX与张X1讲,两家合作,刘XX按报账人数每人100元的标准给张X1回扣。2013年春节前,惠农公司到农广校报过一次账,报账人数是230多人,按照300元每人的标准结算,报销总金额是7万多元,春节过后、三个月,刘XX找到张X1,在车上给了张X2.3万元。在2014年春节前,惠农公司到农广校报了360多人,按照400元每人的标准报销,共报销了14万多元。后分两次给了张X13.6万元的回扣,一次是在去瑞云街吃饭的路上,其在车上给了2万元,一次是在天源酒店附近其在车上给了1.6万元,刘XX一共给张X15.9万元。其送钱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惠农公司通过与蒙广校合作,解决了一部分资金周转,送钱是为了感谢张X1;另一方面主要是刘XX与张X1是朋友,所以才会按100元一人的回扣给张X1。6、证人罗XX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中秋节的时候,为了筹集经费打点相关单位和慰问单位职工,罗XX与副局长肖XX、财会人员李X2商量好,以对库区移民培训的方式通过云南省农业广播学校蒙自分校套取现金作为中秋节的费用。后来,罗XX和校长张X1商量,以市移民局委托农广校对库区移民进行培训,总的培训费用是36.5万元,市移民局先以移民技能培训的名义分两次拨付农广校20万元,再让农广校将这笔钱提现给市移民局,农广校收到这笔款后,提现金18万元交还移民开发局,市移民局给农广校职工1万元作为过节的慰问,另外给张X1个人2万元,由会计李X2用牛皮信封装了2万元现金拿给罗XX,罗XX打电话给张X1,叫张X1来罗XX办公室,罗XX就将2万元钱拿给张X1。送钱是因为张X1是校长,协助市移民局承担风险,另一方面,快到中秋节了,也应该对张X1表示一下,所以才给张X2万元钱。7、证人李X2的证言,证实2013年中秋节套取移民培训资金的情况,当时市移民局分三次拨给农广校36.5万元,第一次是2013年8月14日拨了10万元,第二次是2013年9月2日拨了10万元,第三次是2014年1月左右,拨了16.5万元到农广校账上。局长罗XX已和张X1商量好,在这次培训中,以培训资金的名义拨给20万元,农广校提出18万元返给市移民局,2013年9月2日,李X2按局长罗XX的指示,从农广校拿到返给市移民局的返款8万元;2013年9月9日,李X2按局长罗XX的指示,从农广校拿到返给市移民局的返款10万元,并按罗XX的吩咐,给了农广校过节慰问金1万元,钱是拿给农广校报账员李俊辉,剩下的9万元李X2拿回市移民局,局长罗XX让李X2从农广校交给的款中拿出2万元来,说要拿给农广校的校长张X1。8、证人姚XX的证言,证实2013年姚XX在代理市移民局出纳的期间,李X2通知其拨过钱给农广校,是农广校的一个女财务人员来的,姚XX开的转账支票。中秋节期间,姚XX与李X2去过两次百货大楼处的工行,李X2与农广校的财务进去的,但具体办什么其不清楚。9、证人肖XX的证言,证实市移民局总共套取了85万元,其中包括2013年9月中秋的时候,罗XX跟肖XX说他与农广校的校长张X1说好将市移民局移民技能培训工作委托给农广校做,总的培训费是36.5万元,局里从每年的移民直补结余资金中拨20万元给农广校,农广校会提现金20万给市移民局,市移民局再拿2万给农广校作为慰问费,后农广校提给市移民局现金有18万元,全部用于发职工福利和慰问有关单位及个人。10、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市移民局以培训资金分三次拨款36.5万元钱给农广校,2013年8月14日10万元,9月2日10万元,2014年1月20日16.5万元,前两次的20万元拨到账上后,又提出18万元现金给市移民局,第一次提现是8万,在9月2日收到第二次拨款后,9月9日,又提出10万元给市移民局,两次都是以备用金的名义提出来的,都是李X2接收的,后来这次李X2说给农广校1万元的过节费,叫李某乙交给张X1,张X1说过教师节了,学校每人分1250元。惠农公司与农广校合作过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主要是合作农民工的培训输出工作,具体双方如何谈的其不知道。李某乙按照张X1吩咐给刘XX报过三次帐,人数为784人,刘XX每次拿来报的单据金额与按培训输出的人数与应给的金额有一定的差距,李某乙还问过张X1,每次张X1都说按单据金额报给刘XX,刘XX三次分别报了76440元、84680元、146050元。报账的单据李某乙汇总在蒙自市农业广播电视学校餐费、接待费报销单,报销单据汇总表上,张X1均签过字,单位都是开成蒙自市农广校,学校报给刘XX公司的这些资金,是财政拨给的“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11、证人肖X2的证言,证实农广校培训过雨过铺几个村的学员,同一批学员只培训一次,培训补助费是一次性支付的,每个学员领到的补助最多的400元,最少的80元,2013年9月26日第6号会计凭证上所附的88人培训补助费名单每人高达1000元,应该是假的。学员是否领到肖X2不知道,经过对照,这批学员与2014年1月31日第5号凭证上的88人是同一批学员,这一张上每名学员补助80元应该是真实的。肖X2之所以在名单上签字是张X1叫其签的,也没有告诉其是要用去干什么,肖X2签的时候张X1已在上面签字“同意支付”。农广校在与红河县惠农公司等单位合作都是张X1自行决定,没有经过集体讨论决定。12、中共蒙自县委、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自县职业与成人教育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认定第一批云南省贫苦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示范基地的通知、证明,证实蒙自县职业成人学校被认定为第一批云南省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示范基地,而蒙自县职业成人学校由蒙自五所学校组成,其中一所就是蒙自县农业广播学校。云南省广播电视学校蒙自市分校与24号文件的蒙自县广播电视学校为同一学校。农广校属红河州的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从2006年至今承担红河州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13、红河财政局、红河州扶贫办关于下达2011年、2012年、2013年云南省贫困县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并拨付资金的通知、蒙自市人民政府扶贫办关于下达2013年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的通知。证实2011年至2013年云南省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及资金拨付,均规定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引导性培训按人均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技能培训按人均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蒙自市扶贫办下达2013年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其中,蒙自市农广校2000人,补助资金160万元。14、中共红河县委办公室、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红河县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红河县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协议,证实红河县为加快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措施,以及红河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惠农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红河县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协议,转移安置就业所需费用每人按700元计,惠农公司承担60%。15、云南省贫苦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台账,证实农广校及农广校与红河县惠农公司合作培训的时间、培训人员基本情况、培训工种及培训补助费按每人800元计算等情况。16、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案发后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收到被告人张X1的亲属代其退交的案款人民币22万元。17、被告人张X1的供述,证实(1)刘XX在红河县成立了红河惠民劳务输出公司后,找到张X1说希望与农广校合作,共同进行农民工输出省外工作,并商定每个农民工输出到福建,农广校要承担交通费金额,刘XX还提出,只要农广校和惠农公司合作,刘XX就按每输出一个农民工付给张X1100元钱的回扣。农广校为惠农公司做了两批农民工输出培训,共输出590个农民工到福建,刘XX就按之前说好的回扣比例,送给张X15.9万元回扣。(2)市移民开发局委托农广校进行过一次库区移民培训,培训内容是餐饮业。2013年,罗XX对张X1说,给农广校20万元的培训经费,但是农广校要返18万元的现金给市移民开发局,实际给农广校的只有2万元,张X1觉得钱太少,培训不下来,没有同意。后来罗XX又说移民开发局给农广校培训费36.5万元,先给20万元,这20万元拨到农广校账上后,要提出18万元来返给市移民开发局,以后移民开发局再拨余款16.5万元给农广校。张X1就同意了。市移民开发局将20万元拨到农广校账上后,张X1让报账员李某乙提出18万元现金交给市移民开发局会计李X2,市移民开发局给了农广校职工1万元辛苦费,过了几天,在罗XX的办公室,罗XX给了张X2万元“感谢费”。给钱的原因是感谢农广校为他们做库区移民培训工作,二是感谢张X1答应将20万元款拨到农广校账上后,又从中提出18万元来返给他们。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证据来源和表现形式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1无视国法,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张X1在尚未受到侦查机关的调查谈话和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X1在案发后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判处如下:一、被告人张X1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涉案赃款人民币79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沈 爱 然审判员 周 静 芳审判员 舒 康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国靖(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