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民一初字第0021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穆志金与徐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志金,徐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一初字第00214-1号原告:穆志金,男,1969年12月1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孙克林,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海龙,男,1986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穆志金与被告徐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穆志金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冻结被告徐海龙银行账户存款166.2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穆志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海龙银行账户存款166.2万元或者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永审 判 员 张 晨代理审判员 刘凤玉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