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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民一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段青海等与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1193号原告:段青海,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孙胜茹,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刘玉宝,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二堡村北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孟庆利,董事长。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法定代表人:王洪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青海、孙胜茹、刘玉宝诉被告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青海、孙胜茹、刘玉宝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地为黑龙江省大庆市,在大庆市法院诉讼更有利于案件审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青海、孙胜茹、张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78元由三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忠民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元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