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河南太平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太平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221号原告河南太平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蔡喜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彩霞,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建伟,公司员工。被告张军,身份不详。原告河南太平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太平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原告所服务的康桥华城小区业主。被告依约应在每季度前15日缴纳物业服务费,若未按约定交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交纳违约金。但被告一直未交纳物业服务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2011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物业服务费共计5050.8元;2、被告按每日千分之一支付逾期违约金2916.1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未向法院提供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且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太平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俊萍人民陪审员 张彦华人民陪审员 贾有道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斐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